体外诊断试剂
第一条 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实施的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体外诊断试剂备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体外诊断试剂备案人提交的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资料存档备查。
命名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的命名是以检测的被测物质的名称,辅以诊断或者检测的字样,加上试剂或试剂盒等,最后说明检测方法或原理。
产品名称:被测物+诊断/检测+试剂/试剂盒+(检测方法/原理)
如被测物组分较多或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其他替代名称命名。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进口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备案。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办理。
(一)第三类产品: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
5. 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
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
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
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三)第一类产品:
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
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重点
对申请人是否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所用实验动物、试剂、原材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并核查所有实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以确认申请人在研发环节是否建立了符合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相关法规: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