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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来源:中国铭铉 企划部  发布日期:2016-4-28 8:43:40  浏览次数:318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二)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三)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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