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质量体系建立运行后方可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质量体系考核,省局受理大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省局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填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资料审查表》。对部分高风险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寄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由国家局认证中心进行资料审查并组织现场考核。
(三)省局在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现场检查。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生产企业。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记录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汇总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意见表》等资料报送省局。
(四)省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
五、结果处理:
(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未通过检查”三种情况。对经过检查的生产企业,省局发放《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
(二)需要整改后复查的,生产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整改复查工作由原检查部门进行。复查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检查”标准的,检查结论为“未通过检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视作“未通过检查”。
(三)未通过检查的生产企业可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
(四)通过检查的生产企业,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有效期为4年。 |